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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案财物认定账款提出执行异议,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不能裁定补正的,告知审判监督

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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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案财物认定账款提出执行异议,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不能裁定补正的,告知审判监督

实务要点

第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采取查扣冻过程中,可能涉及侵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仅仅赋予执行复议的救济权利,无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排除执行的,执行复议救济遵循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针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广东高院在(2018)粤执复408号案评价“由于财产刑执行程序中并无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一救济程序,为避免错误执行案外人合法财产,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时,不能仅形式性地审查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外观,还应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应当依据有关实体法律规定,进一步审查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真实合法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三、具体到本案,案外人姜求伟、案外人陈治瑞提出异议认为,涉案账户内被冻结的款项是姜求伟2015年3月21日汇款20万元偿还其姐夫陈治瑞借款,2015年7月,解冻了10万元,另外10万元被扣划。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环环于2014年9月1日向陈治瑞的银行账户内分两笔汇入赌博资金共计10万元。认定被公安机关冻结的上述款项为赌资,并判决依法追缴。

本案争点即为案外人陈治瑞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0万元是否是账款,换言之,案外人陈治瑞、案外人姜求伟均提出异议认为不属于账款(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认定属于赃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者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四、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206页对上述条文作出解读“当事人、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该异议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但因涉及的是实体权利认定问题,因此,公正的考虑不容忽视,尤其是实体公正问题,是着重考虑的事项。也正是基于此,我们认为,在异议仅涉及某项涉案财物处置是否妥当的情况下,执行机构经初步审查,应当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1.认为异议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告知异议人不予审查处理。2.认为刑事裁判对于某项财物是否为赃款赃物的认定可能不当的移送刑事审判庭,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刑事审判庭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补正。3.认为刑事裁判关于赃款赃物的认定根本错误的,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刑事审判庭在前述关于是否补正的审查中,如认为需要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解决的,也可以提请本院院长启动再审程序。

案情介绍

一、海州法院(2016)苏07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其中第十八判项为:冻结在案的赌资予以追缴。海州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及协助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划拨案外人陈治瑞银行存款10万元。

案外人姜求伟、案外人陈治瑞异议,陈治瑞农业银行借记卡上的10万元人民币是其合法财产,扣划该款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中止执行。涉案账户内被冻结的款项是姜求伟偿还其姐夫陈治瑞借款,并于2015年3月21日汇款20万元至其姐夫陈治瑞农业银行借记卡,但账号已被冻结。至2015年7月,解冻了10万元,另外10万元被扣划。刑事判决书中提及到当时转账的当事人杜环环,不认识该人,更不知其构成开设赌场罪,该款与赌博资金无关。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根据“1.19”网络开设赌场案所涉及的QQ记录、电脑账本、银行交易流水账查明,被告人杜环环于2014年9月1日向陈治瑞的银行账户内分两笔汇入赌博资金共计10万元。公安机关为控制赌资冻结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0万元,并向法院提供陈治瑞涉案资金计算表。审理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被公安机关冻结的上述款项为赌资,并判决依法追缴。

三、海州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者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该院同时认为,异议人认为刑事判决书存在赃款认定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异议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遂裁定不予受理姜求伟、陈治瑞提出的执行异议。

四、连云港中院认为,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第十八项“冻结在案的赌资予以追缴(详情附表)”,包括已经被冻结的陈治瑞存款10万元,原审法院据此在执行中对上述款项采取扣划措施并无不当。姜求伟、陈治瑞主张该款系其合法财产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是对刑事判决中涉案财物被认定为赃款赃物而提出的异议,即对(2016)苏07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相关判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告知姜求伟、陈治瑞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正确。裁定驳回姜求伟、陈治瑞的复议申请,维持海州法院(2017)苏0706执异250号异议裁定。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生效判决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因此,人民法院依照(2016)苏07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予以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申诉人姜求伟、陈治瑞主张海州法院(2016)苏07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存在赃款认定错误,不应当据此执行,其实质是对生效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监督案件审查的范围海州法院、连云港中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及复议申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裁定驳回姜求伟、陈治瑞的申诉请求。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执行监督丨赃款认定丨审判监督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执监720号“姜求伟、陈治瑞驳回监督申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李玉明审判员李晶审判员苏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041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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